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联合印发《海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和《海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在报名环节,《规定》明确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且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的从业人员,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实行“告知承诺制”,考生可通过“告知承诺制”网上报名;考试合格者,由省委人才发展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办法》强调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办法》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学历、从业经历等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条件审核。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规定》强调,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者,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再次注册者,除应符合有关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证明。

两部门要求,二级建造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发现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电子证书)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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