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参加政府采购的投标人,了解政府采购内部运行流程规则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政府采购他不是简单的走流程,也不是做个标书,现场开标就可以,这是一个行业,他需要每一个想要深入了解洞察。

1.如何保证政府采购产品的质量?

政府采购是经过一定的程序确定提供货物、服务或工程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供应商按招标(采购)文件的规定提供货物、服务或工程。要保证政府采购产品的质量,首先,需求编制是关键,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其次,履约验收是保证,采购人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

2.固定资产的入账标准是1000元,是否1000元以上产品都要走政府采购程序?

应区分政府采购的标准与资产配置的标准。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8〕38号)文件精神,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预算单位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分散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不用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3.协议供货是否必须向三家供应商询价?

根据鄂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州财采发〔2018〕373号)文件精神,采购人实施协议采购时,应当组建人数为3人或3人以上单数的询价小组进行询价。

4.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中申报采购计划时,资金来源是否可以选择“自筹资金”或“以后年度安排”?

政府采购应严格按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采购人用“自筹资金”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应上传相应附件,主管预算部门应加强审核;选择“以后年度安排”时,需征得同级财政部门有关预算管理科室同意,落实资金来源后才可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5.政府采购指标能否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执行的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结果负责。”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州财采发〔2018〕373号)规定,采购人应当依法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及市政府颁布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编制本部门、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指标经批准后一般不得调整。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采购人书面报主管预算部门同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可将部门预算范围内的非政府采购指标调整为政府采购指标。严禁为规避政府采购,将政府采购项目的指标调整为非政府采购指标的行为。

6.单位更新公务用车时有发生,是否可以简便快捷地采购到公务用车?

按照《市财政局关于2019年度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州财采发〔2019〕36号)文件精神,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市直单位公务车辆采购纳入协议供货范围。采购人履行购置公务用车审批手续后,可按照该文件精神,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公务用车年度预算在50万元以下的,可自行在公务用车协议供应商范围内询价。

7.采购人采购超过400万以上的工程(包括装修)能否采用政府采购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令第16号)第五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规定,超过400万的工程必须选择公开招标方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8.政府采购指标能否跨年度结转?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4〕24号)规定,经审核(审计)认定的市直部门下列结余资金,由市财政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一)对常年性项目,除因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等工作原因影响支付外,当年未使用完的剩余资金。

(二)对延续性、一次性项目(含常年性二次分配形成的项目),项目当年已完成后形成的剩余资金;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剩余资金;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结转一年(按照会计年度计算)仍未使用完形成的剩余资金。

对延续性项目有结转资金的,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和项目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该部门下年延续性项目财政拨款预算。

9.货物类采购可以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吗?

符合竞争性磋商适用情形的才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中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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