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开展建筑施工安全培训 63万人线上“充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22〕6号)要求,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取得实效,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8月23、24日组织召开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人员培训班。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结合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任务要求,深入分析近期安全生产形势,剖析建筑施工多发频发事故类型,梳理施工现场高危施工环节,精心制定培训内容。重点就《安全生产法》《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解读,并培训深基坑工程、起重机械、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施工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等高危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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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委就“新基建”概念和内涵发展的三部曲

自2020年国家发改委就“新基建”概念和内涵作出正式解释以来,伴随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及其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新引擎作用加速凸显,数字新基建持续升温,从单向赋能支撑到现代基础设施体系全面融合发展。在声势浩大的发展浪潮中,牢牢把握数字新基建发展脉络,准确研判发展趋势,抢抓发展战略机遇,成为相关产业各方共启数字化转型升级新篇章的关键。

2018年—2019年概念导入期

数字新基建价值初步显现,进入谋篇布局酝酿阶段,扶持培育力度加大: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数字化服务在国家生产、生活、治理方面的基础支撑保障作用逐渐显现,基础设施的界定不再局限于传统的铁路、公路、机场、水利等“铁公基”,人工智能、物联网、数据中心等信息化相关的基础保障作为“新型基础设施”“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被纳入基础设施的重点发展范围,以数字新基建为代表的非传统基础设施几乎是新基建的全部内容,新型基础设施的概念基本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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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提出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工程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措施提出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将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园区)纳入自治区重点示范园区范围,享受新型工业化示范园区相关政策。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基地按照工业用地政策提供用地支持。
措施要求,支持各盟市因地制宜研究制定容积率奖励政策,2025年,全区星级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的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应变克难、助企纾困,切实解决全区建筑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推动建筑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实现绿色高质量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一)深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改革。
已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自治区权限内对应的总承包所包含的同等级专业承包资质。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分立至自治区内全资子公司,符合条件的予以支持。
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设计、施工企业可直接申请自治区权限内的相应类别相应等级施工总承包或工程设计资质,已完成的相应业绩可以作为申请施工、设计总承包资质的业绩。
放宽资质承揽业务范围,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且项目负责人有拟承揽工程相应业绩的,可在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之间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
优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条件,注册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且人数不超过50%。新设立建筑业企业可同时申请资质证书与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认定可在资质申请前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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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10月,原告中标承包了某开发公司的住宅工程施工项目,在项目施工期间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未按照项目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该住宅工程施工项目于2015年9月竣工。

2019年1月,某开发公司实名举报原告违法行为,被告经调查核实,认为情况严重,遂予以立案调查。被告委托某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案涉项目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表明,工程使用的“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不符合《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的要求。

2019年4月,被告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向原告送达。同年7月,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在案涉项目施工过程中,未按照项目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认为案涉违法建设的建成时间为2015年9月,被告对该违法建设的调查开始于2019年1月,距离竣工时间已达两年以上,超过了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点问题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告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超过了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法院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原告的违法建设行为至被告作出行政处罚时仍未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其带来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始终存在,处于继续状态,故被告作出行政处罚未超过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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