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多部门联合出台《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结合全市道路基础条件,指定公路、城市道路路段和其他特定区域,用于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同时设置交通标识和提示信息,向社会公布。

为协调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重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等部门共同成立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专班,协调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联合组织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以及相关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成立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专家委员会,为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提供咨询、指导服务,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市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支撑。其中,重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重庆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相关城市道路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办法》提出,符合试点申请条件的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设计验证能力、安全保障能力、安全监测能力和用户告知机制。对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提出了产品技术要求、过程保障要求及测试验证要求,要求智能网联汽车使用主体对智能网联汽车上路通行进行实时监测、应急处置等,且具备运行安全保障能力、责任承担能力、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障能力、运营安全保障能力。

在产品技术方面,要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应具有明确的自动驾驶功能定义及其设计运行条件,并符合动态驾驶任务执行、接管、最小风险策略、人机交互、产品运行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无线电安全、软件升级、数据记录等技术要求。应说明车辆运行区域具备的必要基础设施条件,包括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设计运行条件的公共道路、交通基础设施、通信基础设施等。

《办法》规定,试点汽车生产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影响车辆功能、性能的软硬件;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及试点使用主体应当运用技术手段,确保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只能在限定路段、区域范围内激活;不得在公路上开展制动性能试验;车辆的车身应当以醒目图案、文字或者颜色标示,以提醒周边车辆及其他交通参与者注意。

《办法》还细化了智能网联汽车上路试点的试点暂停、试点退出等规则,如试点汽车生产企业没有履行生产一致性和安全保障责任,将被暂停试点资格;车辆自动驾驶系统存在安全隐患且无法消除的,将执行试点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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